六都春秋

【投書】「平等」不平等,論台灣當前工作權的憲法困境

國民教育中憲法給了我們不可對抗的感覺,遵守「最高性」「固定性」「原則性」等原則,近幾年台灣產業的轉型與發展影響越來越多的外國人士來到台灣就業,當然他們的受益權、自由權以及平等權時常受到討論。

 

平等權定義已不再適用

 

我國憲法第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 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華民國人民這六字套用在很多層面或許就不是那麼的適用,憲法的本意是要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站在中華民國國土上,他國人民有什麼樣的立場、或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呢?這就需要追溯我國憲法基本權力的展現了。

 

從勞工薪資問題探討

 

今日外籍勞工在台人數到達718,058人,已經佔了台灣總人口相當的比例。目前外國人士大多比例從事粗活,或需長時間耗費心力與體力的工作,也因為能獲得比家鄉更高的收入所以選擇來台,卻沒想過真正碰上的問題是超時工作以及被當成便宜勞工,且缺乏實質的保障及相關的照護,臺灣人民不想做的都成了他們的任務同時他們也沒有受到實質的照顧與保護,而來此工作的他們真實收到的錢也不是他們的月薪,中間扣除中介公司固定徵收的費用,也不能任意的更換雇主。按照一名從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1萬9,947元,經常性薪資為1萬7,550元從統計數字來看他們的一天工作時間約為10.4小時如果週休二日一個月22天(158*10.4*22=36150.4元)更別說很多人都是超時工作且全年無休。

 

我們可以從在106年11月22日通過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其中第四條的第二點看出,定義了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前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這似乎也定義了這個保障的是白領的外國人士。

 

制定新憲法的必要性

 

保護外籍人士的基本權利,不應限定於通過法條。而是應建立一部保障整體就業者與或外籍人士,最根本的生活起居與人身安全的新憲法,創造一個符合台灣現況的憲法。因為當前憲法,尚未保障完整第二代及第三代人權,導致我們的群族、勞動、家庭權等等皆尚未受到憲法保障。而在勞動權上並沒有一個明確、平等的保障制度,讓我們的法規無法由上憲法,往下到行政命令的貫徹。

 

目前憲法像一本70年未受到充分保存的古書,那古書的內容肯定的就不適用於這個世代,這個部分說明了現代憲法即使即時有保障工作權、受益權,卻沒有將勞動權納入考量,又甚至是沒有用憲法它的簡易性來簡單明瞭的規定勞動者基本權利,導致面對勞資糾紛時沒辦法取得平衡也沒有大動作的修改,時常為了選票修改了有利勞工的法規,而這些外籍人士始終沒有得到相對應的保護與薪資。這本古書經過風吹雨淋甚至是白蟻的啃食,我想臺灣需要的不再是那部中華民國高高在上的憲法,而是需要看現今整個社會、地球村的發展來討論各面向的新規定,這些年有很多不同的問題與聲音是沒被保護的,法律是規範人最低標準,充滿漏洞且狀況百出的法律又要從何支持,那建立一部新的憲法是勢在必行了。

 

憲法價值

 

憲法做為國家的基本價值,展現國家的意識,台灣作為一個具包容力的國家,對於人權的保障,應更上層。實際條文應怎麼定,可交由專家學者,但平等應該實質、也應該被看重,雖然憲法不可牴觸不過最初的根本是秩序之安定及國民之福祉,人民應該也有必要一起討論更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這次並不只是政府,我們也應該要動起來,為了新憲法,為了更好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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