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春秋

【評論】睡覺的,全部給我起來

先請問大家:「客運、火車駕駛,可以一邊開車,一邊睡覺嗎?」

 

答案顯而易見。

 

我們都知道,過勞的駕駛,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但如今的勞基法修法,我們卻只能眼睜睜的迎接各行各業都將更容易疲勞工作、免費加班的未來。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在睡倒成一片的立院議場說:「後面睡覺的,全部給我起來!」

 

一直在睡覺的又何嘗只有立法委員諸公們?

 

勞基法第一條這麼寫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基法的立法目的與存在價值,一直是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是法定「最低標準」的工作條件。然而台灣為數眾多的雇主,向來將勞基法視為「最高標準」,若自家企業符合勞基法,就已經可以對外沾沾自喜,將之視為拿來說嘴的「員工福利」。

 

本次勞基法修法,將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輪班間隔經「勞資協議」即可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7休1」改為「14休4」可連上十二天班及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可遞延一年。

 

幹話總是說好說滿的工商團體,莫不表示「不滿意、但是覺得有增加彈性」。

 

勞動部在修法過程中的對外說法,常是表示希望透過「勞資協議」機制的運作,扶植台灣勞工以「團體」的形式,參與營利事業決策。

 

現實狀況卻是,有協議能力的工會多半已經與資方用團體協約的方式,完成勞動條件的議價過程。會向政府求援、或是求助無門的,都是勞方團體沒有協議能力、或是根本無法組成勞方團體的個人。

 

台灣組織工會的比例相當低。圖片為空服員職業工會抗議交通部,取自顥中 王

 

對於台灣勞動市場多數沒有協議能力的勞方,很多「勞資協議」僅是資方單方面決定,發下會議紀錄稿叫員工簽名、或是在勞方就職時即讓其簽名,當成「勞方同意協議」的書面證據。為了獲得工作的勞方,在勞資地位不對等狀態下,不得不簽署這樣的協議、以獲得工作。

 

勞動部說要扶植的工會呢?台灣有多少勞工有參加工會?

 

2017年11月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立委即曾經指出台灣有參加工會的勞工僅有6%。立委同時也指出,勞資會議在2016年有66000次,在全國的所有1千1百萬勞工與140萬家的企業數量來看,比例仍然很低。

 

換句話說,台灣約有九成的勞工沒有工會的奧援力量。大多數的勞工沒有與資方進行團體協約的議價能力,僅有勞工個人單獨和雇主溝通勞動條件的過程。多數勞工唯一能依靠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基法。勞基法的立法精神與目的,不是在追求雇主安排勞工工時的彈性,而是勞工的權益。

 

立委諸公們,你們擔任民意代表的基本價值理念、道德良心,都沉睡了。

 

睡著的不只是立法委員,還有自以為「法律與我無關」、勞動條件「干我屁事」的台灣勞工們。缺乏勞工權利意識的台灣勞工,面對各種勞資爭議事件時(除了少數事件,如華航罷工),多半冷漠以對、甚至落井下石、跟著資方奚落受害的勞工「沒有競爭力」。

 

華航空服員罷工抗議是少數獲得大量民眾支持的抗議行動之一。圖片取自ScoutT7

 

許多網友在網路上酸言酸語。

 

總是在抱怨政商勾結,卻往往將爭取自己的權益的重要性視若無睹的台灣百姓,什麼時候才能夠理解,所謂選票與政治獻金的重量輕重呢?

 

當其他勞工團體在努力爭取發聲、不惜臥軌表達訴求的時候,冷眼數落他們、斥責他們不該影響大衆的人們,何曾知道勞動條件從來就不是資方恩惠給與、而是一次次的爭取所獲得。

 

自以為置身事外、不受影響的「高所得」、「人生勝利組」勞工,其實也僅是資方聘僱的僱員,切莫覺得事不關己。

 

二戰時的倖存者馬丁·內莫勒(Martin Niemöller)牧師曾說過流傳千古的話語:

當納粹逮捕共產黨員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當納粹逮捕社會民主人士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人士。
當納粹逮捕工會主義者時,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主義者。
當納粹逮捕我時,已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只要台灣多數的受薪階級、勞工們繼續對於整體勞動權益冷眼旁觀、事不關己。也許,有一天,勞工就會連最軟的一塊都不是。

 

因為,台灣將沒有勞工,只有一群身在21世紀的勞動奴隸。

 

「睡覺的,全部給我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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