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春秋

【中共專制】中共黨國體系對非政府組織管理:分類控制、統合主義及政治吸納

一、黨國體系視社會組織為「雙面刃」,以專項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強化維穩

 

2021年3月中國民政部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引起社會各方廣泛關注。此《通知》以「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為標題,其專項行動目的主要是透過政府與社會民間共同參與,藉由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政府主導力量,從源頭治理非法社會組織對社會危害。從中國黨國界定來說,非法社會組織是指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以及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後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還包括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組織。

 

此次打擊整治專項行動聚焦五類「非法社會組織」:一是利用國家戰略名義,在經濟、文化、慈善等領域活動﹔二是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或打著機關、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等名義,進行騙錢斂財等活動﹔三是與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魚目混珠﹔四是借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機開展評選評獎活動﹔五是開展偽健康類、偽國學類和神秘主義類活動,以及打著宗教旗號活動。這顯示「非法社會組織」的界定及範圍,過於寬鬆及廣大,相對而論,非營利組織進入合法社會組織其條件及門檻,過於嚴格。

 

事實上,中國黨國體系一向視社會組織為一把「雙面刃」,既可能成為集體行動對抗黨國體系的主體;也可能具有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彌補政府服務供給不足,形成所謂善治基礎之利器。可以說,絕大部分社會組織其政治自主性相對低,儼然成為黨國體系的「第二政府」,或是政府派出機構和衍生物。由於社會組織具有挑戰黨國權威與提供公共服務的「雙重屬性」,黨國針對不同種類社會組織對象,採取多元的控制策略,從而達到「維穩」目標。

 

二、分類控制體系、國家統合主義之運作,致公民社會嬴弱欠缺自主性

 

此種策略可稱為「分類控制」,用來概括中國國家社會互動關係的基本特徵。強調中國政府基於自身利益,根據社會組織的挑戰能力及所提供公共物品,對相異社會組織採取不同控制策略。 在「行政吸納政治」 概念基础上, 對「分類控制」概念加以發展,顯示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吸納能力及管理制度化及監管力度增大。

 

「國家統合主義」概念,常被援引應用在研究東亞和拉丁美洲的威權主義政體。藉由管理許可執照,由政府法人控制社會、信仰、經濟或群眾組織等過程,使得國家成為這些組織中唯一的合法性來源,因此,國家便能有效地指派社會組織人事案,及限制這些社會組織挑戰其國家權威的能力。從國家統合主義運作機制檢視,可以解釋國家對社會組織之控制,透過政治統戰、政治吸納及政治安排,降低社會組織自主性,從屬於黨國體系之控制。

 

換言之,黨國體系為一威權統合主義體制,國家機器宰制剛剛萌生但卻尚未成熟公民社會組織,降低其相對自主性,形成一種國家運用合法強制性暴力的「專制性權力」很強,但與公民社會協商能力的「基礎性權力」卻很弱現象。這種「強國家、弱社會」的互動格局,意味著公民社會遭受黨國機器所「俘獲」,政府運用統合主義機制在制度、人事及資源控制社會組織,使其不敢公開挑戰黨國權威。

 

二次大戰期間的義大利與納粹德國,都是威權統合主義國家的代表。圖/網路

 

首先是工會和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其組織屬性為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因具有較強的潛在挑戰能力,一直由黨國自上而下組建,其「行政化」高於「自治化」,將其視為「準政府組織」。以村民委員會為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四大民主)。」

 

然此種基層民主實為黨國所主導,當選村委會主任幾乎皆是中國共產黨員,透過黨政「一肩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方式強化黨國對農村社會控制;若非黨員當選可以採取在其當選後透過「政治吸納」方式,吸收其成為黨國體系成員,實現黨國對農村社會之控制。

 

其次是宗教組織:中國政府在精神信仰領域建立不同體系,以「三自教會」系統限制其他宗教發展;「三自愛國教會」或稱「三自教會」為中國政府認可受其政治領導的「自治、自養、自傳」的中國基督教教會。中國的新教、天主教、東正教三大教派三自愛國教會各有一套組織體系;而境內拒絕接受政府政治領導的基督新教教會,則被稱為家庭教會。前述所謂「三自」的全名是指「自治、自養、自傳」,反對宗教組織受到外國勢力的干涉。

 

「自治」係指中國教會內部事務獨立於國外宗教團體之外;「自養」係指中國教會的經濟事務獨立於國外政府財政和國外宗教團體之外;「自傳」則指完全由本國教會的傳道人傳教和由本國教會的傳道人負責解釋教義。從此角度來說,境內教會或宗教組織若接受來自境外宗教團體的捐款、協助及奧援,易被解讀為連結境外宗教勢力,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明文規定中國境內教會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資助,這使其在經費資源方面必須更多仰賴政府,從而導致黨國控制宗教發展及信仰。

 

最後是對協會、商會和官辦非政府組織 NGO:這些社會組織其潛在挑戰能力較弱,但能提供重要公共服務,黨國自然是鼓勵和支持;而政治反對組織則是嚴厲取締。在分類控制體系下,黨國處於主導地位壟斷公共領域,並以各種干預手段與資源控制影響社會組織的自主運作。這些協會、商會、官辦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關係,符合國家統合主義運作原則,成為「第二政府」及政府的派出機構,猶如政府衍生物及附屬物。

 

黨國體系透過「政治統戰」策略採取「政治吸納」方式,運用中央或地方之黨員代表、人大代表、地方政協委員或協會領導職位加以籠絡,這種「政治安排」策略形同是一種「政治褒揚、犒賞」,其榮譽性遠高於其所能真正施展政治權力;這些社團組織或民間商會其政治自主性相當低,在政治參與上被吸納猶如被黨國體系「制度同化」,難以促進公民社會及公共領域之成熟發展。

 

三、維權抗爭高升及社會組織增長,強化黨國體系監管力度

 

根據2019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布《社會組織藍皮書:中國社會組織報告(2019)》,指出當前中國社會組織面臨20年來「前所未有」之監管力度。黨國加強對公民社會自主性發展控制。確實自從習近平掌政以來,中國社會組織面臨更具體、更嚴格的法規管理,尤其是2017年頒布《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簡稱《管理法》),規範凡是於境內活動之外國非政府組織(INGO),皆需依法註冊、安排主管單位以及定期提報活動計畫,否則可能面臨公安部門的約談,更甚者有被列入黑名單之風險。

 

 

中國閩南師範大學向學生宣傳《管理法》。圖/閩南師範大學保衛處

 

在《管理法》頒布之前,INGO已由前述「分類控制系統」、國家統合主義體系列管,意即組織性質與倡議內容若符合中共黨國主觀政治價值判斷,便可獲取政治合法性而得以確保組織生存。但該法生效後,中國政府一改既往「不允許、不禁止、不接觸」的消極管理方針,導致INGO被迫取消以往遊走於制度邊緣的發展模式,並且面臨註冊與監管等法律門檻。

 

從中共「十八大」到「十九大」發展,習近平執政權力越趨集中化形成「習核心」,前述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之內涵,成為解決國家風險、社會衝突及顏色革命之國家治理戰略,以防止黑天鵝、灰犀牛事件爆發。這些社會衝突包括諸多維權抗爭事件,例如中產階級業主維權、環境保及公害鄰避運動、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企業裁員及拖欠工資抗爭、P2P網路金融借貸倒閉維權事件及退伍軍人維權抗爭等;同時要防範治安惡化、詐騙與黑幫勢力活動。

 

無庸置疑,上述公眾維權抗爭事件主要源自黨國治理缺失,也屬於憲法保障之公民權,但中國政府卻將「維穩工作」視為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發展「重中之重」,視公眾組成社會組織為「非法」從而取締之,例如在退伍軍人維權抗爭事件中組成「中國退伍軍人協會」即被視為「非法社會組織」加以打擊,此組織已經趨向組織性、全國性發展,黨國採取強硬方式處置。

 

近年來,中國社會組織的規模整體上一直處於穩步增長擴大的趨勢。隨着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深入推進,中國社會組織正從「數量增長」轉向「質量提升」,進入質量、結構、規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統一的高質量發展期。然而,此次黨國威權體系採取專項打擊「非法社會組織」之做法,其表面上目標在於降低犯罪率,減少風險社會挑戰;然實質上是黨國已開始運用社會信用體系,藉以監控黨國人員、公民社會中的「非法社會組織」。

 

2018年到2021年期間,黨國總共發動二次專項打擊「非法社會組織」運動式治理方式,這極可能是一種碾壓公民社會策略,藉此降低其對抗黨國體系之能力與削弱其自主性,甚至藉此切斷其與境外勢力或非政府組織聯繫關係,從而使其發展陷入「孤島」困境。正因欠缺來自境外非政府組織奧援及資源連結,且又規避西方國家藉由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國公民社會結盟,從而降低社會組織對黨國統治權威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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