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春秋

【柳金財專欄】被俘獲公民社會?中國民主化發展之困境及侷限性

一、爭辯中企業家群體對政治民主化影響

 

一般言之,西方國家的公民政治參與往往隨其經濟社會發展後擴大,究其原因是西方存在一個發育完善的公民社會。一個龐大穩定富裕的中產階級群體在政治過程中擁有發言權及決策權,公共政策之制訂體現其政治意願及利益訴求,其存在是西方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基礎。 然西方國家的政治參與發展經驗是否對中國產生啟示呢?也會具有相同發展邏輯嗎?

 

有關中國私營企業主政治角色爭辯,存在南轅北轍議論,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被質疑有變成「新興資產階級」或「特殊公民」的可能:已逐漸成為「特殊獲益群體」,對改革抱持相當疑慮,淪為保守「經濟菁英集團」。 

 

(二)民營企業家傾向透過向政府施壓方式將體系外不同利益表達與匯集引進來,形成一種政府與企業間的「協商式民主」,提升治理品質方式,成為政治改革的推動者

 

(三)中產階級角色在轉型過程中仍未成形:其政治影響尚難以預測,是否扮演「穩定器」角色缺乏中國本土經驗的支持

 

二、中國企業家群體的政治改革態度過於保守

 

有關中國新經濟菁英的崛起,對其公民社會建構、政治民主化及地方治理發展產生的效應,存有諸多爭論。肯定論者以為中國社會已有一批具獨立人格與思考的中產階級,成為穩定社會秩序、公民社會形成及促進地方治理的主力角色,增生一股推動民主與憲政成長的積極力量。反對論者則認為企業主依賴黨國體系之庇護,成為政治改革的保守力量,不利於公民社會形成及地方治理發展。 

 

崛起中的中國私營企業主因其經濟地位評價逐年提高,但卻呈現社會聲望與政治地位不相稱的權力配置,因而產生政治參與需求。但這種政治需求目前僅停留在為企業發展及經濟利益動機,並未上升至政治改革及民主化要求。中國黨國體系往往採取「政治吸納」策略,傾向運用政治職位安排、吸收至黨國體系、黨組織涵蓋及政治統戰等吸納策略,透過錢權利益交換形成政經利益共同體。

 

換言之,即黨國透過經濟利益維護、政治聲望提升及低階政治職位吸引,以消弭企業家對政治參與及政治改革之渴望。中國企業家階層因被納入至黨國權力結構中,致其對政治改革持保守態度,並無法成為撼動黨國或地方政治權威的直接挑戰者,短期內對公民社會建構與地方治理發展促進影響有限。

 

三、中國公民社會產生理論性解釋:多元主義與統合主義路徑之辯

 

中國自改革開放後發生一系列政治、經濟和社會變化,「公民社會」或稱「市民社會」( civil society) 、「統合主義」或稱「法團主義」( corporatism) 「組合主義」、「公司主義」等西方概念被引進,藉以分析當代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型態及互動模式。關於中國公民社會形成,有一觀點以為,這是一種獨立於政治國家,而由各類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間組織和團體構成的社會力量,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經驗乃是隨著市民社會而發展起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及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市民社會作為一支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正在形成。

 

中國蓬勃成長的公民社會使國家與公民的關係開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政府管理方式開始由統治向治理轉變。但是這種多元主義視角,恐怕並不符合黨國壓制公民社會事實。在一個國家主義高度發達的歷史背景下,公民社會的發展會直接走上多元主義之路是難以想像的。中國剛萌芽的公民社會發展,尚不具備多元競爭的現實基礎。

 

然而,保守觀點則持「公民社會萌芽論」觀點,認為一個初級的公民社會始剛誕生或萌芽。然懷疑論者卻以為,中國社會空間的拓展,不必然走向多元主義的公民社會,此種自主性的社團空間充其量僅具「準自主性」,中國公民社會不僅深深地依賴黨國且受其壓制、宰制。

 

這種觀點似乎隱藏著公民社會與統合主義也是對立的,但統合主義不過是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形式,其特徵是具有一個強有力但非全能性國家;社會群體的組織方式並不具競爭性,結社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與規範;代表利益群體的社團並不完全獨立於國家,也非國家內在組成。

 

統合主義適用於中國研究,主要立基點為:

1.契合以和諧為理念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 塑造以協調、秩序為核心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2.關於利益集團與政府是協商關係的觀點,符合中國當前的政治現實,統合主義框架強調國家可以限制或控制非政府組織的政治影響力。

 

3.統合主義強調在利益分化和權力多元化基礎上進行有機整合、相對均衡、有序、利益協調,其強化國家作用的主張,與中國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相吻合。

 

4.統合主義符合中國公民社會發展程度的現實基礎;多元主義必須建立在多重利益集團存在的基礎之上。

 

5.中國利益集團的發展,較不具西方國家利益集團所具有的自主性、志願性、非政府性特徵。

 

四、黨國俘獲公民社會:統合主義、政治吸納及職位安排

 

(一)黨國體系運用民間商會吸納經濟精英

 

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簡稱全國工商聯)雖屬於社團型利益集團,但卻是一種具有明顯「國家組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特徵的官辦行業協會。這種國家統合主義社團通常被稱為「第二政府」,意味著其為政府政策的執行機構或延伸,主要職責在於執行黨國政策,而非主動表達行業利益,唯隨著社會政治轉型的深化,其利益表達功能逐漸增強。 從地方治理視角檢視,地方政府、行業協會及企業共同構成一個治理網路,在互動過程中界定行業利益和公共利益,通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來解決共同的問題。

 

通常行業協會可向地方政府反映企業的訴求及建構公共議程,並參與政策規劃活動及政策實施;而地方政府也可採取間接措施支持行業協會發展,或者通過委託、外包等非干涉方式與行業協會合作,解決行業面臨的共同問題。但地方政府一直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控制,其主要途徑為:

(1)通過決定行業協會的領導人實現控制:協會領導人因採取官僚化的行為方式,致使行業協會僵化而喪失自主性。

 

(2)通過授權、資金、專案委託等來影響行業協會運作:地方政府支持背後的控制邏輯,阻礙行業協會的穩定發展及降低其自主性;對政府依賴主要是權力依賴,而非資金依賴。

 

(二)黨國體系運用政治吸納緩解企業家政治需求及消除政治要求

 

中國黨國體系為消解來自民營企業家崛起所帶來的政治衝擊,主動採取(Cooptation)、防範(Perempt)、吸納(Inclusion)戰略,團結與吸收不同時期經濟菁英以強化政權穩定。在既有政治制度框架內,吸收私營企業主進入各級人大、政協組織;透過政黨參與政治,包括加入共產黨及參與民主黨派。黨國將民間組織納入既有「分類控制體系」,成為黨國所謂「擴大有序的政治參與」,不得質疑其統治的合法性及挑戰統治權威。

 

而企業家也迫切需要黨國體系的「政治吸納」而被動納至權力體系,願意放棄以做為公民所應享有政治權利代價以獲取經濟利益,其獲益則是取得黨國體系內的政治地位與權力,從而鞏固其經濟地位及利益,這也符合黨國意圖藉由「政治吸納」途徑消解其政治自主性及獨立性目的。這種「政治吸納」方式是以政治安排、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改革要求,形成扭曲不當畸形政商關係,權力與利益結盟反而阻礙政治民主化發展。

 

五、中國公民社會自主性不足凸顯地方治理困境

 

中國黨國體系對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安排,雖有助於吸納新經濟菁英的政治訴求,但這些企業家僅只是被視為需要團結與聯合的「政治統戰」對象,其政治職位安排側重於榮譽性政治職務,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執委、商會理事之類職務。這種政治榮譽固然對民營企業家具有誘惑力,利於維護其企業經營及經濟利益,但其角色往往淪為「政治花瓶」或「橡皮圖章」,政治影響力有其侷限性。

 

進一步言之,中國私營企業主的制度性或正式政治參與,往往被西方學術界認為流於「假象」或「走過場」形式。由於企業家參政渠道與影響力的有限及合法參與的成本過高,政治參與存在「制度供應不足」的問題,反而導致不少私營企業主不願意循正式或合法途徑參與政治,從而利用不正當非制度性政治參與行為以求「自我保護」,通過不當「政治關聯」或「政商關係」以實現其政治目標,其經商行為極具政治性動機,但這僅只是利於企業經營及經濟利益取得。此外,中國黨國體系並未允許作為資本力量的私營企業主,能夠毫無禁忌地在草根民間社會中自主地組織商會發展成公民社會組織的一環。

 

可以說,中國社會所產生不當政商關係,反而造成地方治理困境。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過程中,常會選擇以合作而非對抗方式與黨國互動,這種黨國所給予的參與空間雖會對地方政府的決策產生若干影響。但從長期來說,最多僅能住於法治與促進市場,難以推動民主化。 許多地方因為企業與地方政府關係距離太近,導致地方政治菁英與經濟菁英的結盟、權力資本與經濟資本的結合,建構交織成庇護與被庇護關係網絡。

 

幾乎自中共十八大以來所進行反腐敗運動,許多高層領導及中層領導被整肅,也牽涉與企業不當權力及利益合謀。 這種政治菁英與經濟菁英的結盟、權力資本與經濟資本的結合,導致地方政府與企業間存在一種「聯姻」關係及「政企」不分現象。同時,地方領導與企業過從甚密關係,也會隨其政治職位升遷而往上轉移至高層政治,甚至涉及高層派系權力鬥爭,例如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與企業家徐明關係。

 

可以說,中國企業家雖擁有鉅額財富但卻「深度嵌入」黨國體系中,並無免於被黨國控制之特權,大多數企業家也沒有利用公民權利轉化為政治手段來反抗中共政權,短期內企業家並未轉化成推進民主的動力。黨國體系與私營企業主兩者關係,呈現「互利共生」結構體,故其對中國民主化過程所扮演角色難以過度樂觀。同時,黨國體系採取政治吸納方式限縮了中國公民社會自主性發展,雖增加經濟菁英對地方公共參與的介入,但卻阻礙公眾的政治參與。因此,當黨國藉由「政治吸納」將經濟菁英進入其政治體系,反而將一般公眾推至體系外,不僅阻礙直接民主與競爭性選舉的發展,從而對國家及地方治理產生非常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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